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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知安不懂法,他就以最樸素的道理想這件事。
胖黑圓八個人枉顧人命,逼他在借條上簽字,如果這樣做,都沒事的話,這個社會早亂套了。
人心得惡到什麼地步啊?
這不對啊,根本不符合人們對公平正義最基本的嚮往之情。
怎麼著,都不該由著他們這些人胡來。
果然,律師告訴他,這些人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,性質惡劣。
律師說,這八個人向蘇建國、許偉要錢,就算言語和行為上有過激之處,也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。
敲詐勒索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。
蘇建國許偉本來就欠這些人的錢,他們要的是自己的錢,沒有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。
但許知安不欠這些人的錢。
他們採用威脅手段,以他親屬的生命安全進行威脅,致使他產生恐懼心理,從而違背自己真實意思,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字。
這些人的目的就是以合法的形式,強迫許知安為這筆債務擔責。
主觀上已具備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。
這種事這些人並不是第一次做。
之前做過,一點事都沒有。
倒不是沒受害人報過警,報警的人不在少數。
只是報警之後,再沒下文。
公安機關也介入調查了,根本收集不到他們敲詐勒索的有效證據。
報警人說有這個證人那個證人可以作證,也沒用。
看熱鬧的人中有知道胖黑圓來頭的,知道這些人不是善茬,更不想給自己惹事,根本不願作證。
就算公安機關找上門,也都一問三不知。
不認識這些人的陌生人,也能看出個一二,躲都來不及,哪可能會作證?
這種案子,關鍵證據就是證人證言。
證人不說話,公安機關也拿這些人沒辦法。
人們事不關己,高高掛起的冷漠態度,進一步助長了這些人囂張的氣焰。
所以,他們才敢肆無忌憚跑到工地,公然拿人命威脅許知安。
明銳給許知安找的律師是衛城資深的刑辯律師,自是知道這其中的要害。
瞭解案情後,他並不著急報警,而是第一時間固定證據。
律師是帶了公證員一起去的工地,對收集證人證言、監控錄影,甚至現場,都作了公證。
兩個公證員全程公證錄音錄影,保證證據的真實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。
本來這些活是公安機關來做的,但從公安機關報警,到立案,再到辦案人員介入偵查,是需要一定時間的。
時間越長,變數越大,很多關鍵證據會滅失。
比如監控,比如證人隨時會反口,再比如不懂法的人,不知輕重破壞現場。
觀雲墓地的監控容量有限,設定的是72小時迴圈覆蓋。
好險,再晚一點,這幾天的監控內容就被新的監控內容覆蓋掉。
當然,彩鋼房裡沒監控,要是有監控,這些人不會那麼傻留下把柄的。
但工地入口,要緊之處有監控。
還好收集及時。
監控內容有這些人出入工地的影片,至少透過監控能直接確認他們的身份和在場的事實。
這可以為公安機關節省很多排查時間。
大家送蘇建國去醫院的情形也錄了一些,和當日他在醫院就診搶救記錄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,能證明當時存在許知安親屬生命存在危的情況。
證據一固定,後面的事就水到渠成。
經過公證的證據,具有最強的證明力,公安機關核查起來更是輕鬆,也樂享其成。
報警當日,這八人陸續被刑拘。
這個案子被定性為共同犯罪,當然一個都跑不了。
胖黑圓萬萬沒想到,自己會栽在這,在看守所裡後悔得摳腔子,嘴裡一直嘟囔一句話:
“你說,我沒事跑墓地幹嘛,這不自己找死自己埋嗎?”
他們的律師很快介入,預估這個案子的批捕期限可能會延長至法定最長37天。
畢竟是共同犯罪,涉案人員高達八人,就算公安機關給這些人做一遍筆錄,也需要些時間。
所以批捕不會太快。
這37天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黃金時間,律師要在刑拘階段,盡全力為這些人,在偵查階段辦取保候審。
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檢察院批捕,再想辦取保,難上加難。
令人沒想到的是,刑拘第七天,檢察院就批准了公安機關的逮捕令。
打了這八個律師措手不及。
偵查階段,犯罪嫌疑人的律師不能查閱案件卷宗,但檢察院會這麼快批捕,絕不是一件好事。
只說明一件事,該案證據基本確鑿。
後來,案子移交到檢察院,律師們一閱卷才知道,這個案子在立案之時,證據就已經確鑿了。
沒辦法,這種情況,再牛的律師也無能為力。
在確實充分的證據面前,律師們打破了他們八人作無罪辯護的幻想。
他們明確告知這八個人,根據現有證據,這個案子沒有罪與非罪的爭論。
做無罪辯護的意義不大。
若堅持做無罪辯護,會沒有認罪悔罪的量刑情節,法庭可能會認定他們主觀惡性大,不會從輕判罰。
當然,不認罪,也沒機會和立場爭取被害人許知安的諒解,少一個酌定減輕的量刑情節。
這些量刑情節對主犯胖黑圓的作用可能不明顯。
但對其他從犯來說,就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。
這決定他們能否被判緩刑。
影響最直接的,就是其中兩個男孩,一個不到20歲,一個剛滿18歲。
這兩人就是為賺點小錢,被朋友拉來給胖黑圓撐場子的。
沒曾想為賺150塊的吃飯錢,跟著朋友跑趟墓地,就進了局子。
算是年少無知,不懂法吃的虧。
其實,這些放高利的人,要債過程中,一直試探在罪與非罪的邊緣。
常見的手段就是找幾個幫手,尋到欠錢的人,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,逼其掏錢。
懂法的人就是軟禁,言語威脅,不動手,會很好地控制時間。
保險的做法,不超過六個小時。
也有不超過12個小時或24個小時的。
當然也有更長的。
前提是不給對方留一點證據。
否則,就涉嫌非法拘禁罪,就算不構成刑事犯罪,也會受到治處罰。
還有就是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,使用暴力或其他脅迫手段,致人傷殘、重傷,甚至死亡的,這就涉及數罪的情況。
再有就是許知安的這種情況。
一旦查證屬實,這些幫手就成了幫兇,跑不掉法律的懲罰。
只是,這起案件中的這兩個男孩有些特殊。
許知安是在他倆的辯護律師找他時,才知道他倆的特殊之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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